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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印发上篇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考察安徽重要讲话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牢固树立“为‘自己人’办事就是办‘自己的’事”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全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推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若干措施。

一、激发创意热情汇聚源头活水

1.搭建创意平台。建立创意梦想互相碰撞、资源要素互动耦合的创意平台,市、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每季度,省级开发区每月举办政企创意圆桌会议,以企业关心的问题为主题,邀请相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大专院校、民营企业家等出席,鼓励具有行业影响力的民营企业,重点围绕发展“四新”经济、集聚资源要素、推动集群化发展、壮大产业链等提出好的创意和想法。(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投促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推动创意落地。按照“创意好、论证实、可落地”的原则,坚持顶格倾听、顶格协调、顶格推进,建立创意项目评估论证、要素保障、督办落实推进机制,确保好的创意方案尽快转化为可落地、有前景、能见效的产业项目。对投资5亿元以上的重大创意项目,纳入市重点项目协调调度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委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3.健全“双创”孵化机制。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双创”载体建设,加快培育创建一批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等“双创”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双创”载体升格省级、国家级,对新认定的省级、国家级小微企业创新创业示范基地、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和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分别按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补。构建“孵化器+专业化运营队伍+创新创业载体+创新服务平台+科创基金”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举办创客中国、创响中国、创新创业芜湖地方赛等赛事活动,对获奖项目给予奖补和融资方面支持。加大对参选项目的服务,促进其在芜湖落地。(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4.加大“双招双引”力度。完善“双招双引”调度、通报、考核、奖惩机制,形成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加大“双创”团队招引力度,建立激励担当、鼓励成功、包容失败的机制。对外来企业、本土企业一视同仁,对现有企业增加投资、新上项目的,享受招商引资同等待遇。引导民营企业通过产业链招商、并购重组、战略投资等方式参与“双招双引”;鼓励民营企业来芜设立企业(集团)总部、区域总部和研发、物流、采购等功能性总部,并出台相关优惠奖励政策。(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委督查办、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投资促进中心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集聚要素资源提供优质服务

5.加大用地保障。制定批而未供和闲置土地处置具体实施方案,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贸区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鼓励民营企业利用自有工业用地发展新产业新业态和“零增地”技改,根据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允许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等费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6.妥善解决民营企业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落实载体单位承担解决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主体责任,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要求,对申请人不能按要求提供全部登记要件材料,各部门应依法履职,积极帮助补齐材料;确实无法补办的,申请人应对项目单体分别进行结构安全鉴定和抗震鉴定,鉴定合格且消防合格后由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牵头,会同住建、自然资源局等部门提出处置方案,以“一事一议”方式报同级人民政府。(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7.强化人才支撑。围绕全市支柱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大力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紫云英”计划,聚焦人才关注热点,整合和完善人才优惠政策。推动民营企业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开展民营企业职工创新成果评选。鼓励民营企业与高校及技工院校签订紧缺工种技能人才定向培养协议,采取“企校双制、工学一体”的培养模式,面向民营企业职工全面推行新型学徒制培训,加快培养一批急需紧缺的技能人才。对经审核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给予定额补贴,补贴标准为中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4000元,高级工学徒每人每年补贴5000元,技师学徒每人每年补贴6000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8.提升融资服务能力。实施企业上市五年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上市和再融资。加快发展政府投资基金,以各级母基金为主导,设立产业链发展投资基金,力争到“十四五”末,全市政府投资基金母基金规模超过150亿元以上。引导金融机构推广“科创贷”等创新金融产品,扩大芜湖市中小微企业信用贷、无还本续贷覆盖面,提高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推动合作银行扩大“总对总”批量担保业务规模;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4321新型政银担芜湖模式”风险分担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对专项贷款中确需担保增信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保尽保,强化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及再担保机构考核。(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人行芜湖中心支行、芜湖银保监分局、市建投公司、市民强担保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9.切实帮助企业降本增效。推行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努力提高企业利润率。全面落实减费降税政策,对确有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辅导企业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动态调整和完善涉企收费清单制度,进一步清理违规涉企收费、摊派事项和各类评比达标活动。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涉企收费,开展行业协会商会“我为企业减负担”专项行动。贯彻落实《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长效机制。(市服务企业“百分之一工作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0.加快完善企业信用修复机制。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失信信息外,受到行政处罚的失信主体按要求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均可申请信用修复,修复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终止公开相关失信信息,公示网站同步更新修复结果。(市发展改革委、市大数据中心牵头,各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大扶持力度支持企业成长

11.推动企业上规升级。实施规上企业三年递增行动计划,建立规上企业培育库,对当年度首次入规工业企业和入规后连续三年在规企业按市政府相关规定给予奖励。实施高新技术企业三年倍增计划,加大对规模以下高企“升规”、规模以上企业“升高”的政策支持,促进全市高企加速成长。组织创新基础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小企业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入库工作。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年均入库1000家。完善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对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按照市委、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给予奖补,积极争取国家、省财政奖补资金。每年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50户以上,好中选优推荐省级专精特新、省级冠军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建立“独角兽”企业发现和培育机制,提供投融资、辅导培训、技术对接等服务。(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搭建创新赋能平台。落实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实施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标杆示范培育行动,培育10个工业互联网标杆、20个智能化改造、40个数字化应用和30个基于两化融合的精益化管理示范企业,锻造我市工业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开路先锋”。支持民营骨干龙头企业承担国家及省科技重大专项,每年组织实施一批科技计划项目,通过公开竞争、定向委托、揭榜挂帅等形式,支持引导重点民营企业开展产业关键核心技术和共性技术攻关,助力企业创新能力提升。组织开展产学研对接活动,引导支持民营企业与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共建研发平台。(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助力企业开拓市场。加大对民营企业研发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扶持政策落实力度,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20%配套资金支持。对市内企业投保“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综合险的按规定给予补贴。落实国家关于政府采购支持创新产品的规定,加大对“首台套”产品的采购力度。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精品安徽、皖美智造”央视宣传系列活动,市财政在省级奖补的基础上,再按照宣传推广费的30%给予奖补。贯彻执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中制定给予符合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6%-10%(工程项目为3%-5%)的扣除优惠,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支持企业参加各类商务宣传、国内外展会和参观学习等政府性、国际性、行业性市场拓展活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