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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印发下篇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县市区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亳州芜湖现代产业园区工委、管委,市直、驻芜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芜湖市委
芜湖市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热情成就企业家创意创新创造的若干措施


四、尊重企业主体地位提升企业荣誉感

14.厚待企业家。选树先进典型,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活动,在市级新闻媒体开设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家专栏和专题节目。对省委、省政府授予称号和表扬的优秀民营企业法定代表人、优秀民营企业家发放“徽商服务卡”,同时比照“江淮优才卡”,享受未成年子女入学、优惠使用芜宣机场贵宾厅等有关优待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市工商联、芜湖宣城机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5.加强企业家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市工商联所属商会党委政治引领作用,组织所属行业协会商会和非公企业家开展理想信念教育活动。加强国内知名培训机构的引进,鼓励在芜设立分支机构,为民营企业家及高管提供常态化培训服务。继续实施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计划,加大新生代民营企业家培养力度。每年组织优秀民营企业家赴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发达地区开展体悟实训。(市委组织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建立企业家活动中心。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贸区建立企业服务中心(平台),为企业提供洽谈、研讨、签约、联谊及远程视频等免费服务,打造企业家之家。加强市企业服务中心与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贸区企业服务中心(平台)联动,举办企业家沙龙,组织职能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与企业家面对面交流。(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7.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产业发展、“双招双引”、服务企业等方面桥梁纽带作用。在部分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双招双引”联络站,给予各联络站一定的工作经费。将重点行业协会商会作为相关会议参会单位,开辟政策信息“直通车”,充分赋予知情权、发言权。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反映企业诉求和行业共性问题,政府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办结。(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营造一流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公平感

18.优化审批服务。对全市范围内涉及产业投资相关的核准(备案)用地、环评、能评等行政许可事项,除国家规定外,不得另行增加审批要件,需要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作为前置条件的,不得自行提高文件层级。加快推进投资建设领域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试点,在全市省级以上开发区推行“标准地”改革,完成气候可行性论证区域评估等工作,探索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取消图审、工业项目审批容缺承诺等措施,努力让企业“拿地即开工”。(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应急管理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19.推行“企业吹哨、部门报到”机制。健全企业服务联席会议制度。向社会公告易企网等线上问题反馈渠道,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贸区应明确统一的企业诉求反映渠道并向社会公告,完善诉求办理协调调度反馈刚性机制,做到3个工作日内与诉求企业取得联系、10个工作日内反馈办理结果,难度较大的事项最多不超过30个工作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0.建立政府失信责任追溯和承担机制。开展党政机关履约专项清理,依法认定其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并建立履约保障机制。鼓励企业家依法维权,依法审理涉企行政诉讼案件,严格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发展改革委、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健全平等保护的法治环境。依法慎用羁押性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集中清理久拖不结、久办未果的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依法加快案件办理进程,2021年底前,原则上对2年以上涉企积案应清尽清。挂牌督办侵害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和违法案件,“零延迟”处置恶意阻工、强迫交易、暴力讨债、寻衅滋事、不良媒体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市委政法委、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2.密切亲清政商关系。各级领导干部要光明磊落同民营企业交往,做到“亲”而有度、“清”而有为。完善市、县市区领导干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化机制,每季度至少到联系服务的企业调研1次。鼓励各级领导干部为民营企业重大业务洽谈、战略合作签约、项目开工投产、新产品下线等关键环节提供“站台”服务。从严整治影响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精准执纪执法,保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市纪委监委机关、市委统战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组织保障

23.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充分发挥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作用,健全民营企业(中小企业)统计监测、预警研判机制。加大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指导员派驻力度,提升民营企业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质量。各县市区、开发区、自贸区要健全促进民营经济(中小企业)发展工作机制,加强工作队伍建设。(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4.加强督查考核。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每年对各县市区发展民营经济情况进行通报,对得分较高的先进县市区建设项目畅通用地审批绿色通道、给予环境容量指标倾斜。(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5.完善政策制定和落实机制。举办“畅聊早餐会”,建立企业家顾问制度,研究重要经济工作视情邀请民营企业家代表参与,鼓励民营企业家、行业协会商会拿方案、提政策,经有关部门论证后按程序转化为可操作的政策,变“企业找政策”为“政策找企业”。(市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工商联,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26.发挥财政资金引导推动作用。进一步放大市产业扶持等政策引导效应,支持民营企业依法平等享受国家及省、市各项优惠政策。创新财政支持方式,对支持企业和园区发展资金,主要采取项目贷款贴息、股权投资(基金)、“贷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自贸区管委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市委督查办公室(市政府督查办公室)会同市发展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本若干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