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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下篇)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财教〔2021〕484号

市、县(区)财政局、科技局,有关省直部门: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创新攻坚力量体系,进一步规范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等文件要求。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研究修订了《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6月21

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章 项目和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原则上于每年2月底前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各市、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按政策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申报工作,对企事业单位申报材料审核把关,并由财政部门出具资金支持证明或资金配套承诺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科技厅。按照谁提供、谁证明、谁负责的原则,确保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
第十七条 省科技厅对各市、各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审核评审,研究提出拟安排项目,并将拟安排项目按照“涉企系统”规则进行比对审核,确定拟支持的项目后,由省科技厅履行相关报批程序后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项目提出预算细化方案,原则上于每年5月底前报省财政厅,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下达资金。
第十九条 有关市、县(区)按省与市、县(市、区)1:1的分担比例兑付资金,及时将资金下达到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前,有关市、县向省科技厅上报共担资金兑付情况。7月底前,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根据市、县资金拨付证明据实清算。市、县未按共担比例兑付资金的,一律收回省级财政资金。
二十  专项资金使用涉及项目预算管理、预算调整、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结转结余资金使用等,按照《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皖办发〔2016〕73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进一步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实施细则的通知》(皖政〔2018〕108号)和《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关于优化省重点研究与开发计划、省科技重大专项、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等科研资金管理的通知》(皖财教〔2019〕839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终止执行的项目,其结余资金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因故被依法撤销的项目,已拨付的资金应当全部按照资金分担比例退回同级财政,资金退回应严格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将专项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确保财政资金专款专用,承诺的自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资产管理等规定。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执行。企业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专项资金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市、县(区)和项目单位要积极加大投入,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和杠杆作用,采取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和金融资本参与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六章 专项资金绩效及监管
第二十五条 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省科技厅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按照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绩效评价,强化绩效结果应用,做好绩效信息公开,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开展财政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优化管理、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六条 各市建立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及资金的使用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完善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和报销规定,规范财务支出行为,完善内部风险控制机制,强化资金绩效管理,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并接受审计、财政、科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 省科技厅建立覆盖指南编制、项目申请、评审立项、执行验收全过程的科研信用记录制度,对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评估评审专家、中介机构等参与主体进行信用评价与记录,纳入诚信库管理。
第二十九条 省科技厅建立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公开机制,公开非涉密项目安排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条 使用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违法违规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安徽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7〕122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