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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创园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通全青创园建设,营造良好的青创园环境,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结合青创园建设实际,特设立“青创园种子资金”。为加强资金管理,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子资金不以盈利为目的,用于对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种子资金的来源、使用方式和额度

第四条  种子资金来源于的资产,初始规模万元,以后视资金使用和需求情况增加。种子资金资助的成果技术及其转让产品一旦进入市场,就要受到市场规则支配,因此种子资金的运作要遵循市场规则。

第五条  种子资金的使用方式为:股权投资、融资担保、融资补贴等。对单个项目的投资额度最高为万元,投资期限最长不超过年,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原则上不派员参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第三章  种子资金组织架构

第六条   设立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由综合部、技术服务、信息服务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评审委通过组织召开工作会议对种子资金管理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监管和协调。

评审委主要职责是:

(一)决定种子资金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

(二)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的收益分配方案;

(四)审议批准种子资金对外投资、投资退出、融资担保、融资补贴方案;

(五)审议批准种子资金管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评审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院科技开发处,具体负责:

(一)审议和发布种子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

(二)贯彻执行评审委确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协调种子资金的运作;

   (四)监督检查投资项目及资金使用情况;

   (五)完成评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经批准,指定青创园作为种子资金的出资人代表。负责种子资金日常管理和投资运作,执行评委会的决策,并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本办法,制定并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业务流程;

(二)负责编制种子资金管理运营的工作计划和资金计划。

(三)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申报受理、程序性审查、调研论证,并提出初审意见;

(四)按照评委会的决策,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实施、监管与回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九条 种子资金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由评委会办公室每年按不超过其所管理年度资金总额的2%计取。管理工作经费主要用于种子资金项目的调研、论证、实施、回收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开支。 青创园在评委会办公室的领导下,配备专职人员进行种子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种子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条  种子资金支持入驻企业或项目团队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的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温州市产业和技术政策要求,具备一定的创新内涵和较高的创新水平,成果有市场竞争力和明确的市场前景;

(二)企业或项目团队应处于种子期或初创期,公司成立不满3年,净资产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三)企业或项目团队掌握了核心技术或必备的研发、生产技术,具备研发人才队伍和生产必须的基本设备,具备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四)生产及市场营销计划可行,市场开发潜力大,成长性好;

(五)申报项目的自主知识产权关系明晰;

(六)企业或项目团队负责人诚信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种子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一)申报企业或项目团队按照种子资金申报要求填报相关材料和提供相关附件。 青创园负责受理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提交评委会办公室;
   (二)评委会办公室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专家依据项目评审规则,提出项目评审意见及立项建议;
   (三)根据评审意见,评委会办公室提出项目资助建议,并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安排,报评委会审议后,作出资助决议;
   (四)种子资金管理机构依据资助决议对企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和投资手续。

第五章 种子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青创园作为种子资金的权益代表按照所投股权的比例享有相应的投资权益。项目承担企业或项目团队应按照 青创园的具体要求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种子资金项目和项目承担企业进行管理,定期走访、调研,随时掌握种子资金使用情况和种子资金项目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建议报评委会。评委会办公室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种子资金使用年度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在项目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作出书面总结报告,评委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

   第十五条  种子资金可通过企业回购、上市转售及破产清算等方式退出。

第十六条  因客观原因,项目承担企业需对项目目标、进度和经费进行调整或撤销时,应提出书面申请,经评委会办公室审核并报评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如发现承担企业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评委会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撤销或中止项目资助。对撤销或中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进行财务清算,将已拨付的种子资金返还。
   第十八条  种子资金项目承担企业负责项目实施,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应配合资金管理机构的监管。

第十九条  种子资金项目如投资失败,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各方签订的合同条款之规定由种子资金项目各方共同组成清算小组,对项目实施情况、失败原因、损失情况进行评估,分清原因、责任和各方应当承担的义务,并选择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损失部分进行审计,报经评委会核准后予以核销。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种子资金不得用于金融性融资、股票、期货、房地产、赞助、捐赠等支出,更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擅自挪用种子资金、弄虚作假、不按期支付股权收益、未能通过验收和不配合资金管理机构工作的项目承担企业,将被停止申请使用种子资金的资格,列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资金管理机构将按有关合同条款的规定追究项目承担企业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 青创园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三十日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