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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推送】:定了!我市调整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于调整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

缴费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个体参保人员:

根据省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统计局、医保局《关于发布2022年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上下限的通知》(皖人社秘[ 2022]184号)的规定,为确保参保单位和个人按时足额缴费,保障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现就调整我市2022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21年度省平工资及2022年度

缴费基数核定

自2022年1月至2022年12月,核定我市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依据的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全口径社平工资)为76642.92元,月平均工资为 6386. 91元;个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上限为19160元,下限为3832元。

二、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调整

(一)单位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之和确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高于上限的,按上限计缴;低于下限的,按下限计缴。


(二)个体参保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依据2021 年度全口径社平工资的60%、70%、 80%、90%、100%、 150%、 200%、 250%、300%分为九个档次,月缴费基数分别为3832元、4470. 84 元、5109. 53元、5748. 22元、6386. 91元、9580. 37元、12773. 82 元、15967.28 元、19160元, 按20%费率计算(保留到角分)九个档次的月缴费分别为766. 4元、894.17元、1021. 91元、1149.64 元、1277. 38元、1916. 07元、2554. 76元、3193. 46元、3832元。

三、社会保险费补征

(一)补征时间

按照《关于申报2022年度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工资基数有关事项的通知》(芜人社秘[2022] 62号)要求,我市已完成2022年职工缴费工资基数申报工作,各级社保经办机构暂按2020年省平标准核定职工缴费基数,自今年元月起生效。现根据2021年省平标准再次核定2022年度1月至12月单位职工社保缴费基数,并补征2022年度参保单位及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基数差额部分应缴费额。

申报2022年底前分次补缴的参保单位,可在10月25日前通过线上、线下申报,由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业务处理;未申报分次补缴的参保单位,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核定并向税务部门发送基数差额部分征收计划,参保单位应于次月申报一次性补缴,其中缓缴社保费的参保单位可在缓缴期满后补缴单位缴费部分。

(二)补征范围及标准

      1.参保职工: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的在职职工。按照2021年省平重新核定缴费基数后,其中2022年度内月缴费基数高于省平下限3832元、低于省平上限19160元的,不需调整及补征;其余在单位正常参保人员自2022年元月起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

      2.个体人员:目前以个体灵活就业身份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其中2022年1月至12月期间选择缴费基数3429.11元、17925.42元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将基数调整为当前执行的省平下限3832元、省平上限19160元,并从2022年元月起核定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应在2023年底前完成补缴;其余人员可按自愿原则在2022年12月20日前到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2022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

      3.退休人员:在2022年度内已经办理退休且有实际缴费的原单位职工和个体灵活就业人员。其中个体退休人员按自愿原则在2022年10月20日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按相应档次申报补缴2021年度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退休人员申报2022年度在职期间缴费工资基数较原执行基数有增长的,由所属单位于2022年10月20日前向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据实申报,并于次月补缴基数差额部分应缴额,逾期不再办理。单位、个人实际缴费后,社保经办机构重新计算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并补发。

      4.对已经办理转出、死亡、出国(境)定居等参保缴费终止的人员,不再调整2022年度缴费基数和补征。

四、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务必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传,做好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体人员的年度缴费基数调整,及时准确完成缴费结算、待遇核发等工作,按要求核定并发送缴费及补缴计划,落实困难企业缓缴社保费政策,保障各类参保单位及职工、个人足额申报缴费,按政策规定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信息来源: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