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2022〕23号
第一条 为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以下简称科技团队)在芜创新创业,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号)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团队是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具有国际先进或国内一流水平科技成果,落户芜湖创业的科技团队。
第三条 市、县(市)区、开发区委托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在芜创办公司或与市内企业共同设立公司,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科技团队,以股权投资或债权投入方式给予支持。
第四条 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结合本区域发展规划招引科技团队。
县(市)区、开发区科技团队扶持一般经过招引洽谈、团队申报、技术评审、尽职调查、投资决策、签订协议、项目实施等程序。科技团队招引纳入市政府对县(市)区、开发区以及有关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年度目标考核。
第五条 市级扶持资金原则上分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150万元四个档次。县(市)区、开发区支持每个科技团队的投资入股或借款资金不少于150万元,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单个科技团队资金原则上累计不超过2000万元。对芜湖经济发展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重点扶持团队,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支持额度累计可突破2000万元。科技团队和创设的公司可叠加享受人才和科技创新相关政策,但不包括其他股权或债权激励。
第六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科技团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团队带头人一般应取得博士学位,并取得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或在国内外知名企业和机构担任高级职务3年以上,并具有自主创业经验,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有较强的企业经营管理能力。
(二)科技团队成员应在3名以上(含3名),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和丰富的管理经验。一般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具有较强的专业创新能力或企业经营管理能力,成员间知识技能结构合理,拥有项目合作经历或与创业项目关联度较大。
(三)申请扶持时,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原则上在我市新注册(含变更)3年以内,发展势头良好。
(四)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入股后,科技团队持股不能少于公司总股本20%,其中现金出资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10%。科技团队及其他股东现金出资不低于各级政府扶持资金之和的50%。科技团队领军人持股不少于公司总股本的3%。团队成员3年内未经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意,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团队领军人在政府扶持资金未退出前,不得脱离公司或出让所持有的股份。
(五)科技团队携带的科技成果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所有权归团队个人所有或科技成果所有权人承诺转让给团队个人;在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后的12个月内,知识产权作为团队出资注入新注册公司;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自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18个月内转化为产品并形成销售收入。
(六)对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科技团队项目,市属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可直接投资。
第七条 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坚持公开、公平、择优原则。工作程序如下:
(一)招引洽谈。县(市)区、开发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面向全球推介创新创业扶持政策,与科技团队进行交流洽谈。
(二)团队申报。科技团队登陆“安徽政务服务网芜湖分厅”(http://wh.ahzwfw.gov.cn/)填报《芜湖市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申报书》,并提供相应附件材料。
(三)技术评审。根据市、县(市)区、开发区委托,市科技局组织或会同相关载体单位组织专家,对申报科技团队项目的技术先进性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经市科技创新创业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反馈给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有关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供决策参考。
(四)尽职调查。市、县(市)区、开发区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专业机构组织专家,从科技团队基本情况与公司治理、业务等进行核查,形成尽调报告。
(五)投资决策。市、县(市)区、开发区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根据科技团队项目洽谈情况、技术评审意见及尽职调查情况,按照决策程序进行投资决策。
(六)签订协议。市、县(市)区、开发区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政府资金出资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与科技团队创设公司及其他投资主体共同签订股权投资协议或债权投入协议。
(七)项目实施。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拨付扶持资金。采用股权投入方式扶持的,科技团队无形资产占比不高于投后总股本的30%。采用债权投入方式扶持的,由科技团队创设公司提供评估后的实物资产等值抵押,贷款利率按还款时同期LPR计算。推进项目实施,完成厂房、设备购买租赁等,形成生产条件和预期投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第八条 扶持资金奖励形式主要包括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等,兑现时限自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0年。
(一)上市奖励。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在国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香港联合交易所和科创板等成功上市(以正式发行之日为准),上市奖励与市级其他上市挂牌奖励政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不重复享受。扶持资金所形成权益100%奖励给科技团队成员,每延迟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12个月计算)上市奖励比例减少20%;5年内在“新三板”挂牌的,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后续实现转板上市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仍按照上市的奖励政策兑现。采用债权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二)业绩奖励。自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的连续5个会计年度,科技团队创办的企业累计实际缴纳税金(不含土地使用税及企业代扣代缴税)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奖励扶持资金在企业中所形成权益的30%,每多完成的实缴税金达到扶持资金出资总额的20%,增加10%奖励,最高奖励100%。采用债权投入扶持的,剩余扶持资金按原渠道退回。
(三)回购奖励。自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首笔款项拨付之日起60个月内(含60个月,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科技团队有权按照投资本金及退出协议签署日同期LPR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回购扶持资金所占股权。
(四)对上述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可任选且仅选一种奖励方式。选择期限最迟不得超过扶持资金到位之日后的60个月。
(五)市、县(市)区、开发区扶持资金到位后5年内,
销售收入和上缴税收连续3年增长20%以上的,可向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继续申请扶持资金投资入股或债权投入扶持,经审核确定后执行,单个团队累计支持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六)申请上市奖励、业绩奖励和回购奖励。科技团队分别向签订协议的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出申请。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对科技团队创办公司业绩完成情况进行审核,根据协议约定和管理权限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办理扶持政策兑现,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九条 奖励政策期满但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未达到奖励标准,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协议约定收回投资。科技团队创设的公司因经营不善等原因破产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清算。对于发生违法违规事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与公司经营发展无关的消费等情形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第十条 市科技局从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扶持的科技团队中择优推荐申报省科技团队扶持资金。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开发区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和落地服务工作,在资金、土地供给、基础设施配套、工作和生活场所提供以及团队成员配偶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给予支持;市科技局负责科技团队招引工作协调督查和技术先进性评审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资金保障和监督;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做好科技团队服务工作;市和县(市)区、开发区相关投资机构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科技团队项目投资工作。
第十二条 科技团队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申请资助材料,所在县(市)区、开发区要严格审查把关。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5年之内不接收其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一团队带头人同一年度只能申报1个团队项目。
第十三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共同解释,自2022年度起施行。县(市)区、开发区根据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