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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关于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中心,市工伤保险管理鉴定服务中心,各用人单位:

为构建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切实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分担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在全市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是全面落实省、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四五规划纲要有关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构建多层次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优化营商环境,减轻用人单位工伤负担,促进工伤预防,从根本上维护职工工伤保险权益、维护工伤保险基金安全、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通过试行建立补充工伤保险制度,也有利于探索创新服务机制,完善工伤保险业务基础管理,进一步提升工伤保险保障服务能力。各级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积极推进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工作。

二、参保范围与承办机构确定

本市统筹区域内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各类用人单位(包括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可自愿参加补充工伤保险,与商业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由商业保险公司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

补充工伤保险的承办机构,由市人社部门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行业信誉好,保障能力强,管理服务规范,具有相关资质、相关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承办,统一与之签订补充工伤保险承办协议,明确补充工伤保险经办的原则和相关事宜。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局不再另行招标、签订协议。

三、缴费标准与补偿待遇项目及标准确定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参考外地做法,确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各行业风险类别的缴费标准;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规定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及标准,确定我市补充工伤保险补偿的待遇项目及标准。我市补充工伤保险具体缴费、待遇补偿项目及标准详见附件。

四、经办管理与服务

(一)参与主体权责。补充工伤保险是实行政府部门引导,用人单位自愿参加,商业保险公司承办运营,与基本工伤保险制度有效衔接的商业性补偿保险。商业保险公司具体负责补充工伤保险承办运营工作,按合同约定收取保费、支付参保单位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自负盈亏;参保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标准缴纳保费,按合同约定的条件享受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各级人社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按协议管理、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二)参保缴费管理。用人单位可在线上或到属地(工伤保险参保地)社保经办窗口自主选择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按用人单位工伤保险缴费类别核定其相应的补充工伤保险缴费标准,按月向商业保险公司缴纳补充工伤保险保费,职工个人不缴费。按工程项目参保的,依照工伤保险参保管理程序办理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手续。补充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直接缴费或划转至保险人开设的银行专户。

参加补充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从参保登记次日起按规定享受补充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三)经办窗口服务。补充工伤保险业务与工伤保险业务实行联合办公,同步核定,同步参保,同步缴费,同步理赔,一站式受理,一次性办结。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在市、县市区、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设立综合服务窗口,受理用人单位和职工相关业务咨询、理赔、事故备案等事项。

用人单位在办理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时可同步选择参加补充工伤保险;在申请办理工伤待遇支付时可同步申请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应为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服务窗口、办公场地等方面的便利。商业保险公司应配合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有关业务、事故伤情调查、工伤医疗(康复)管理等方面工作。

(四)补充工伤保险运营管理。商业保险公司应按季度向市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及其经办机构报送全市补充工伤保险参保、保费收支等运营情况、分析报告。按照收支平衡、略有盈余的原则,商业保险公司可建立补充工伤保险费浮动管理机制,根据参保单位实际支缴情况,适度上下浮动收取下一个保险年度补充工伤保险费用,但上浮缴费标准不得高于基础缴费标准的50%

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补充工伤保险补偿金,应以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和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因工负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依据,商业保险公司不得再另行要求认定或鉴定。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后,经工伤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依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符合补充工伤保险补偿规定的,经申请后,由商业保险公司按规定及时支付。

五、工伤预防

为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有效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承办补充工伤保险的商业保险公司应将开展工伤预防工作纳入补充工伤保险服务范围。商业保险公司每年应按上年度全市补充工伤保险保费收入总额的0.5-1.5%比例提取工伤预防费用,专项用于组织开展工伤预防宣传、培训等活动,参与、配合全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伤保险政策宣传、工伤预防等工作。

六、其它

商业保险公司与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因补充工伤保险参保、缴费、补偿待遇等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保险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办法处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基础缴费与待遇补偿项目及标准

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417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芜湖市补充工伤保险基础缴费与待遇补偿

项目及标准

(一)补充工伤保险基础缴费标准

根据安徽省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确定补充工伤保险基础缴费标准。具体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7元;二类-每人每月8元;三类-每人每月9元;四类-每人每月10元;五类-每人每月14元;六类-每人每月17元;七类-每人每月21元;八类-每人每月25元。

按工程项目参保的,补充工伤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缴纳:1.工程造价0.3亿元(含0.3亿元)以下缴费比例1‰2.工程造价0.3-1亿元(含1亿元)缴费比例0.7‰3.工程造价1-5亿元(含5亿元)缴费比例0.4‰4.工程造价5亿元以上的缴费比例0.2‰

(二)待遇补偿项目及标准

1.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经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一至十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伤残等级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停工留薪期工资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一级4.2万元;二级3.5万元;三级2.8万元;四级2.1万元;五级1.8万元;六级1.5万元;七级1.2万元;八级0.9万元;九级0.5万元;十级0.3万元。

2.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一至十级的,经医疗机构证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停工留薪期护理补偿金。具体标准为: 一级3.6万元;二级3.0万元;三级2.2万元;四级1.8万元;五级1.4万元;六级1.1万元;七级0.8万元;八级0.5万元;九级0.35万元;十级0.2万元。

3.伤残津贴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六级的,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津贴补偿金。具体标准为:五级2.8万元;六级1.8万元。

4.伤残就业补偿金:参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五至十级的,与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后,由商业保险公司向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具体标准:五级10.8万元,六级9.5万元,七级5.4万元,八级4万,九级2.7万,十级1.3万。

5.工亡抚慰金:参保职工因工死亡(含视同工亡、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由商业保险公司代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亡抚慰金10万元。

(三)其他事项

1.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一年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30%支付;不足两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60%支付;不足三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70%支付;不足四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80%支付;不足五年的,按照对应等级补偿金额的90%支付。

工伤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补充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因工致残的,按照其在该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偿金。

2.工伤职工再次鉴定或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用人单位未申领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补偿项目,按照新的鉴定结论支付;已领取的补充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不再重新计发,多不退少不补。

                                                                                                信息来源:芜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