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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推送】:芜湖出台促进民间投资“16条”

出台促进民间投资

“16条”

更好的服务民营经济发展
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增长

   民间投资作为民营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环节。为更好地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快速增长,日前,安徽省芜湖市正式印发《芜湖市促进民间投资行动方案》,明确致力于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增强民间投资能力、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健全民间投资保障等4大领域,推出16条硬核举措,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为安徽经济社会发展注入新动能。

  据了解,《行动方案》共16条,围绕增强民间投资意愿、提升民间投资活力、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努力促进我市民间投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总体目标,突出“政策措施实、含金量高”二个特点,提出了“提振民间投资信心、增强民间投资能力、优化民间投资环境、健全民间投资保障”四个方面的系列创新政策措施。市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政策措施实”,主要体现在项目保障方面。项目从立项、开工建设到正式投产,必须畅通诉求渠道,切实解决项目推进中遇到的各种问题,加强政策和制度保障,推动项目顺利落地。“含金量高”,主要体现在资金支持方面。资金是项目建设的“粮草”,无论是民营企业项目、国有企业项目,还是政府投资项目,都需要先解决

资金筹措问题,否则项目难以顺畅落地建设。我市在省内率先出台了《行动方案》,这将会对促进我市投资合理增长、效益提高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行动方案》的出台,为企业开启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并会加快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优化企业投资的营商环境。

01
工作目标

  首先,我们组织了员工动员宣讲活动。通过邀请专业的安全生产讲师,对员工进行了安全生产知识的培训和普及。讲师详细讲解了建筑公司的安全生产规定和标准,强调了员工在工作中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的重要性。充分发挥民间投资主力军作用,推动民间投资增速和占比稳步提升,带动民间投资环境进一步优化、民间投资意愿进一步增强、民间投资活力进一步提升。力争到2025年,民间投资年均增速高于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70%以上。民间投资结构不断优化,民间投资中制造业和基础设施投资增速高于民间投资增速,生产性服务业民间投资比重不断提高,努力促进民间投资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02
提振民间投资信心

   1.加大对制造业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20亿元以上的单个民间投资制造业项目,可由落户载体申请市级层面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对新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含)至20亿元的单个民间投资制造业项目,可由落户载体给予“一事一议”政策支持,由落户载体实行“一对一、点对点、全流程”服务保障。对符合产业扶持政策标准的民间资本投资技术改造项目,在现有奖补基础上再提升5%。

   2.支持民间资本参与战新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围绕十大新兴产业25个优势细分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建设各类创新平台,对于获得奖补资金支持的民间资本投资市级重点研发创新平台,在现有奖励基础上再提升5%。

   3.推动民间投资参与基础设施建设。聚焦各级重点建设任务,每年择优选择不少于10个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适合民间投资的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发改委搭建的向民间资本推介的项目平台积极向社会推介。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工程建设运营,对民间资本参与的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保、社会事业、市政基础设施等重大项目,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前期工作费的20%资金补助(不高于200万元),全年不超过5个。鼓励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参与城市更新、消费领域基础设施等项目,按规定对此类项目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4.稳定房地产民间投资。推行房地产项目监管资金差异化管理,鼓励房地产企业在本地参与土地招拍挂。加快构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平台,鼓励国有企业结合出让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合作要求,选择具有资金实力和信誉保证的民营企业作为合作伙伴,提高项目的成功率和合作效果。

03
增强民间投资能力

   5.拓宽民间投资项目融资渠道。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常态化融资对接机制,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摸排民间投资项目融资需求,组织金融机构提供融资支持。鼓励市县级平台公司加大民间投资支持力度,参与民间资本投资的产业项目比重不少于对外投资规模的50%,市级平台参股的市场化基金参与民间资本投资的产业项目不少于约定返投规模的50%。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发行基础设施公募REITs,对于推荐至中国证监会的项目,一次性给予不高于前期工作费的20%资金补助(不高于500万元),回收资金安排的新建、改扩建项目,按规定优先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补助。

   6.给予重点领域民间投资贷款贴息。支持民间资本广泛参与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东数西算”领域民间投资项目,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民间投资项目降低融资成本。符合芜湖市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民营市场主体,享受贴息贷款系固定资产贷款的,在对应贴息政策标准基础上再提升0.5个百分点。

   7.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降低民间资本贷款担保费用,简化企业申贷获贷流程。普惠信用贷、园区信用贷、专精特新信用贷、科创企业“共同成长计划”信用贷和亩均英雄信用贷等信用贷款产品向民营企业提供担保的,鼓励合作银行实施优惠贷款利率,担保机构按0.6%收取担保费。

  8.鼓励民间资本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建立盘活存量资产台账,引导民间资本通过投资、参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盘活存量资产。对于得到中央预算内投资盘活存量资产支持的民间投资项目,在中央资金支持的基础上,按照中央资金的20%(不超过200万元)给予配套支持。

04
优化民间投资环境

   9.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和解决渠道。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每半年召开重点民营企业座谈会不少于1次,分管负责同志每季度召开重点民营企业座谈会不少于1次,每年召开分行业民营企业专场“畅聊早餐会”不少于12次,各县市区、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每季度召开民间投资分析调度会不少于1次。

  10.加快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重大民间投资项目前期工作攻坚库,按规定加强资金、土地、能耗、环境等要素保障,帮助解决用地、用能、生态环境等方面问题。对于前期推进较慢的民间投资项目,及时梳理出问题、措施、时限和责任“四清单”,运用重点项目三级调度机制,分级分类按月召开调度会协调解决,推动项目尽快开工建设。

   11.优化民间投资项目审批服务。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深化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容缺受理,实行项目环评与规划环评并联审批,采用承诺制审批,将质量、安全报监与施工许可证核发事项合并办理。民间投资项目工程建设审批时限,从项目审批备案到项目正式开工时限控制在60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优化房地产营商环境,对涉及地产项目审批全流程进行全面梳理,就审批事项设定的合理性、审批时限的及时性重新审定,提升效率、优化流程,全流程审批时限压缩30%。

  12.破除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隐性壁垒。按照“非禁即入”原则,严禁任何部门以任何形式自行增设民间资本准入条件,创造公平市场准入环境。实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领域,持续清理和废除限制民间资本公平参加、妨碍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进一步规范市场竞争和市场干预行为。

   13.营造促进民间投资的良好氛围。充分运用自媒体、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等渠道,通过座谈会、集中政策宣贯等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宣传解读最新政策,引导民营企业提高决策科学性和精准性。在各级为企服务平台、政府及部门官方网站建立民间投资问题反映专栏,收集重点问题线索,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将初步办理意见在2个工作日内反馈企业,尽快推动问题解决。

05
健全民间投资保障

   14.建立民间投资项目包保联系机制。市县级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梳理领导干部联系推进重点民间投资项目清单,明确包保领导、服务项目、联系服务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通过现场调研、专题调度等形式,牵头协调解决包保联系项目建设过程中遇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各联系服务单位要成立工作专班,统筹各方资源和力量,加强跟踪服务和督促指导,推动项目早开工、早建成、早达产,并按季度汇总分析项目进展情况报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15.压实民间投资各载体属地责任。明确各县市区、开发区民间投资增速、新开工项目中民间投资项目完成投资占比、民间投资占固定资产投资比重、民间投资中制造业投资和基础设施投资占比到2025年分年度目标任务,分解重点任务,压实各方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16.加强对民间投资工作考核激励。进一步强化对民间投资工作的考核力度,对推进民间投资工作综合评价年度排名前三位的县市区(含开发区)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深入挖掘、总结促进民间投资的好做法,形成典型经验,对报送积极、总结经验好的县市区、开发区在民间投资年度专项考核中加5分。对民间资本投资的项目,在芜湖市十大新兴产业重点项目竞赛评价中总分增加5分。每年对10个优秀的民间投资项目以及支持和服务民间投资项目的10个先进集体和10个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和激励。

06
附则

   本政策中除已明确资金分担比例的条款,其余新增条款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市与县(含无为市、皖江江北新兴产业集中区、湾沚区、繁昌区)按2:8分担,市与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三山经济开发区)按3:7分担。本政策自2023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同时建立政策年度评估机制,根据评估情况调整完善。本政策与市级及县市区、开发区同类型政策,按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与“一事一议”政策不重复奖励。若国家、省出台新的规定,按国家、省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