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下午,《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新闻发布会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11月17日,安徽省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立足安徽省实际,认真总结安徽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的经验和做法,充分借鉴外省特别是长三角地区立法经验,共计九章七十条。
良好的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生态。《条例》规定,明确协同打造长三角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规定完善营商环境建设的区域协同和等高对接机制,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和电子证照互认。
鼓励和支持探索、推行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明确改革措施依法经授权后可以开展先行先试;明确对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同时规定了创新容错。
围绕破解市场主体遇到的痛点、难点、堵点问题,构建利企惠企的市场环境,《条例》规定,持续破除市场准入壁垒,降低市场主体准入成本,规定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不得另行制定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规定坚持对各类所有制企业平等对待。
规范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规定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活动中不得违规设置供应商预选库、资格库、名录库等。
便利市场主体登记,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不得作为企业登记的前置条件;不得对企业变更住所地等设置障碍。
优化市场主体注销办理流程,推行“证照并销”改革试点;明确推行市场主体“强制注销”改革试点,健全市场主体退出机制。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发展内生动力离不开强有力的要素保障。《条例》规定,完善融资支持政策制度,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增加对民营和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和其他信贷支持;推动银企融资对接、银担全面合作、银税信息共享;支持区域股权交易中心建设,鼓励金融机构为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供应商提供应收账款融资服务。
强化人才和用工需求保障,加大国际人才招引政策支持力度,推动完善企业用工、校企合作、流动人员、高层次人才等就业创业方面便利措施。支持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明确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科技项目遴选、经费分配、成果评价机制,推动市场主体与科研机构等合作,提高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
推进公共数据开放共享,并明确建立数据隐私保护和安全审查制度。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中小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拖欠账款定期披露、劝告指导、主动执法制度;明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等不得违反合同或利用优势地位拖欠账款。
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提升政务服务质效,《条例》规定,依托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促进线上线下政务服务融合发展,要求线上线下办理标准一致,市场主体线下办理业务时,不得强制要求其先到线上预约或者在线提交申请材料。
要求实行权责清单制度,细化量化政务服务事项标准,通过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集中公布政务服务事项办事指南,明确不得将政务服务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
推行综合窗口服务,实行一窗受理、综合服务,健全一次告知、首问负责、服务承诺、限时办结、首席代表等服务制度。明确在不动产登记、市场准入、企业投资、建设工程等方面,推行“一件事一次办”的集成化办理。
加强不动产登记便利化,明确实现登记、交易、办税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推动不动产登记与有关公用服务事项变更联动办理,推行不动产带押过户。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推广提前申报报关模式,优化通关流程;深化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建设,拓展“单一窗口”服务功能。
落实国家规定的减税降费优惠政策,推进税(费)种综合申报,精简办税缴费资料和流程。完善支持政策直达快享机制,明确符合条件的企业实行支持政策免予申报、直接享受。
聚焦政府监管执法,推动创新监管方式,实行公平公正和包容审慎监管,《条例》规定,加强监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依法公开监管标准和规则,杜绝选择性执法和让企业“自证清白”式监管。依法编制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并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纳入互联网监管系统,推行在线监管。
完善信用信息记录和共享体系,建立企业信用状况综合评价体系,在食品药品等重点领域推进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推进长三角统一的信用监管制度和标准体系建设。
依法制定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根据需要制定涉企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清单。
围绕推进营商环境法治保障体系建设,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条例》规定,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对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和清理。
依法保护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明确实施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措施,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并根据查办情况及时依法调整或者解除相关措施等。
强化政府诚信履约,明确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不兑现政策承诺,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建立政务诚信诉讼执行协调机制。
信息来源:人民网—安徽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