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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息推送】:新《公司法》背景下自然人股东减资实务重点及涉税风险分析

摘要: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由于新《公司法》要求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同时,对于此前已经设立的公司出资期限超过五年的,也要逐步调整到位。

对于上述重大调整,本文拟在总结新公司法减资条款的基础上,对自然人股东减资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实务重点及涉税风险进行分析,以便诸多自然人股东合法合规实施减资程序,降低税务风险。

一、引言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值得关注的是新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这一新规定的出台,本意在于遏制股东盲目认缴、过高认缴以及认缴期限过长等问题,但是也意味着部分随意设定注册资本的老公司,在新法生效后,很可能需要进行调整注册资本以符合法律规定。减资作为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不可缺少的手段和措施,也成为了这类企业股东未来的重要选择之一。


二、减资概述

2.1 减资的定义

顾名思义,公司减资是指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对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言,是其通过适当的程序,减少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注册资本,并在行政登记机关进行变更登记。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实行了多年的认缴制下,公司减资减少的不仅仅是公司的现有资本,还包括对公司未来资本的减少。

2.2新公司法减资条文及主要内容

编号

公司法

条文序号

新公司法

条文序号

主要内容

1

52条

(新增)

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公司可减少相应的注册资本。

2

37条

59条

由股东会决议减资

3

46条

67条

由董事会制定减资方案

4

43条和103条

66条和116条

股东会减资决议应经三分之二特别多数通过

5

142条

162条

减资作为公司收购自身股份的例外情形

6

66条

172条

国有独资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策权限

7

179条

34条

减资应办理变更登记

8

177条

224条

减资程序

9

225条

(新增)

减资弥补亏损的新增条款

10

226条

(新增)

新增违规减资的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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