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市民、青年人
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的通知
全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完善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帮助新市民、青年人解决住房困难问题,现将我市新市民、青年人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支持范围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长期青年发展规划(2016-2025)》和《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新市民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2〕4号)相关规定,政策支持范围包括:
1.新市民是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缴存人;
2.青年人是指在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时,年龄在 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缴存人。
二、政策内容
1.支持新市民、青年人租赁住房需求。
符合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可按照不超过上月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2.支持新市民、青年人购买住房需求。
新市民、青年人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新建商品住房,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后,资金不足的,允许双方父母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款。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四、附则
本通知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人才强市战略,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作用,集聚人才促进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对我市实施补充住房公积金的政策通知如下:
一、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建缴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自主申报为职工办理补充住房公积金,已按政策规定最高缴存比例建缴的企业除外。
二、缴存和管理
1.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月控制上限为当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最高缴存比例计算的月缴存额与职工现行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之差。
2.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由企业与职工自行约定金额后各承担一半。
3.补充住房公积金纳入住房公积金管理,由企业负责按月缴存,与住房公积金同步代扣代缴,缴存、提取、贷款业务按我市住房公积金相应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企业首次申报补充住房公积金,需线下提供企业盖章的《芜湖市住房公积金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增加补充住房公积金标记,增加成功后,补充住房公积金由企业每月线上或线下办理清册申报时同步申报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从2024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五、附则
1.本通知由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若国家、省、市有其他规定,按其规定执行。
2.关于印发《芜湖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支持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房金委〔2022〕1号)中“住房公积金缴存”支持政策第一款“C层次及以上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实际缴存基数,未达到我市缴存基数上限的,其所在单位可按缴存基数上限核定”同时废止。
芜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