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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被申请人注册信息资料;
(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集体劳动(人事)争议除以上材料外,还需推举3至5名员工代表并提交《员工代表人推举书》、《申请人仲裁请求明细表》。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用人单位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仲裁申请书(加盖单位公章,按被申请人人数提供副本);
(二)申请人单位组织代码证或营业执照、企业法人证书等;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加盖单位公章);
(四)与被申请人存在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与请求事项有关的证据材料。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注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劳动者(工作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应当受理:
(一)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争议范围;
(二)有明确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三)申请人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四)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在合肥市区的中直、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在合肥市区的部队师级以上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在合肥市区的中央、省属企业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全省具有重大影响的劳动人事争议及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直接受理的其他劳动人事争议。
设区的市、县(县级市)、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除上级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以外的劳动人事争议。
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由设区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申请人收到书面开庭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请处理;申请人重新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对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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