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
加强职业技能评价规范管理
对于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素质、
引导激励技能人才成长成才
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最新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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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评价主要通过职业资格评价、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和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进行。
职业资格评价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由相关部门(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有关规定实施。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遴选公布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实施,其中用人单位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等人员)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评价规范自主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社会培训评价组织按照市场化、社会化、专业化原则,依据国家职业标准面向社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要结合新兴产业发展、地方特色产业需要和就业创业需求,选择市场需求大、可就业创业的最小技能单元(模块),并依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组织开展。
国家职业标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制定颁布;评价规范由用人单位依据《国家职业标准编制技术规程(2023年版)》制定。
加强评价质量管理
职业资格评价
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可通过
考核评价或工作业绩评审认定
等方式进行
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用人单位、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以下统称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应当制定考务管理、质量管理、证书管理和收费标准等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开。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考务组织,指导评价机构按照命题技术规程做好试题试卷命制工作。
评价机构应建立考评人员和内部质量督导人员队伍,完善考核评价场地、设施设备等,妥善保管评价工作全过程资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
加大监管查处力度
按照“谁备案谁监管”的原则
现行《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内的职业资格实施部门(单位)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职业资格评价实施监管。
按照“谁遴选谁监管”的原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监管。
评价机构应在属地开展职业技能评价活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对评价机构及其开展的评价活动进行常态化监管,对不严格执行国家职业标准或评价规范、不严格审核报考条件、甚至伪造报名资格、伪造试卷、编造虚假资料、不考试就发证、滥发倒卖证书等行为,应取消评价结果、宣布证书作废、撤销上传证书数据,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相关评价机构给予限期整改、移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等处理;构成职务犯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构成其他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开展的评价活动所发证书或在商业宣传时假借行政机关名义、违规使用国徽和行政机关标志、违规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人员资格”“职业技能鉴定”“包过”“保过”等字样的,限期整改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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